陕西宇恒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宇恒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442号 原告:陕西宇恒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恒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24)648号仲裁裁决书,先于陕西宇恒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诉被告陕西宇恒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原告***诉被告陕西宇恒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