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知民初18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陕西宇恒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宇恒自然资源调查规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