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闽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闽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我院(2013)马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5463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闽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有位于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205国道东侧面积为66229平方米商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未办理初始登记)。由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现有的房产无法进行价格确认,导致案件执行停滞。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待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现有的房产可进行价格确认或其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马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