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苏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67号 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组织机构代码5634032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蠡昂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205国道新桥段)。 负责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以其与被告江苏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13元,减半收取11407,由原告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