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筑建优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筑建优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应对相关事实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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