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02民初7261号
原告: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一区15号院2-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HU05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宝塔区人,该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四川筑建优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星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7P00W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筑建优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筑建优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委托合同代理人才聘用预付款18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10800元;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聘用人オ已缴纳社保费用损失7867.32元;4、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合同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10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2日,原、被告达成委托代理聘用测绘初中级职称人才意向、并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为:zjyc-3-qyb-mqh--2021-11-22。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在全国范围内协调推荐测绘初级、中级方面的人才。约定中介服务费为36000元(4人)、按照约定甲方为乙方推荐的三人购买了社保(其中一人已退休)、并支付了50%的预付款18000元。此后,乙方提供了推荐人才职称证、毕业证、评审表原件邮寄至甲方公司,甲方收到证书原件后,按照复审换证要求提交陕西省测绘局审核。陕西省测绘局审核后回复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导致甲方复审换证因此而搁置并造成甲方测绘资质被取消,同时对相关业务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之后其中一名中级人才得知其信息在陕西被盗用,故其本人明确告知证件及合同系伪造,因其本人自己的证件正在甘肃公司使用,由此推断剩余三名人员也系造假。甲方为乙方提供三人购买社保的损失为7867.32。按照合同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复审换证审核不通过,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据《民法典》违约责任条款,要求乙方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为10800元。初步估计乙方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为10万元,要求乙方承担该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提供假证件,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且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该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复审换证未通过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处理此事,但是被告多次推诿称需要联系提供证件的公司解决,但是始终未处理,故成诉。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责任,但是被告不能坚守诚信,提供假证件、伪造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法定期间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委托合同》复印件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委托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预付款18000元,现被告违约,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18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10800元;
证据二:参保缴费证明复印件三份。证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损失为7867.32元,应当由被告承担;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截屏、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审批记录截屏、合同四份。证明:被告给原告提供的相关技术人员信息及资质不符合测绘资质要求导致原告复审换证未通过,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要求被告承担直接损失100000元。
被告四川筑建优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任何答辩。
被告四川筑建优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编号为:zjyc-3-qyb-mqh--2021-11-22)。合同约定:第一条:乙方(被告)为甲方(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协调推荐测绘初级、中级方面的人才。第二条: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才聘用总费用共计人民币36000元,该叁万陆仟元整为聘用工资。乙方提供人才扫描件以及身份证扫描件给甲方,甲方购买成功社保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预付款50%:18000元整/4人。乙方提供推荐人才职称证、毕业证、评审表原件邮寄至甲方公司,甲方收到证书原件且提交省局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费用:18000元整/4人。此价格不包含税费。第三条7约定:如乙方提供的测绘中级职称、本人相关证件或测绘中级资格证书本身不合条件的原因推荐不成功的,乙方承诺在甲方需求的期间免费为甲方推荐合格测绘初级信息,或者直接退回相应不成功信息服务费。第四条4约定:乙方提供人才任何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若任何信息或证件系伪造,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第五条二约定: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初始注册或转注册不成功。补充条款: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账号:62122544020********。
2、2021年11月22日,原告为被告推荐的三人中***、**缴纳养老保险5244.88元,另一人已退休。2021年11月24日,原告依约向按照被告指定账户银行转账支付50%的预付款18000元。原告称被告之后将推荐人才职称证、毕业证、评审表原件邮寄给原告,原告按照复审换证要求提交陕西省测绘局审核。但因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导致原告复审换证未通过。2022年1月10日,延安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作出通知,载明: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测绘资质单位复审换证工作中,因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未能通过审核,取消其复审换证资格并于2021年12月31日注销该公司丙级测绘资质证书,自注销之日起不得再从事任何测绘相关业务。
3、案件审理中,原告放弃了对***养老保险费2622.44元的主张。
上述事实已经审查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聘用费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人员资质,致使原告复审换证申请未能通过审核,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聘用费18000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聘用人才***、**已缴纳社保费用损失5244.88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10800元、赔偿因合同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10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被告违约造成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仅支持被告以5244.88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2日至实付支付之日参照2022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3.7%支付原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4日至实付支付之日参照2022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3.7%支付原告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筑建优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向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244.88元及利息(以5244.88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2日至实付支付之日参照2022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3.7%计息);
二、被告四川筑建优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聘用费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4日至实付支付之日参照2022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3.7%计息);
三、驳回原告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3元,减半收取计1516.50元,实际由原告陕西金钻测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5.90元,由被告四川筑建优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19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鸯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