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925民初360号
原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被告:***,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