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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5民初4742号 原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受理,原告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90元,由原告西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