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6703号
原告:苏州市某某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悟物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某某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市某某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某某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某某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9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70元,合计人民币2566元,由苏州市某某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