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981民初237号 原告:衡水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前沙沟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丰镇市旧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衡水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