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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腾博(衡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财保42号 申请人: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前***。 法定代表人:周文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腾博(衡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200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人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腾博(衡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腾博(衡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