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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腾博(衡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6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前***。 法定代表人:周文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腾博(衡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200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原告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博(衡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冀1126财保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腾博(衡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腾博(衡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8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