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6民初632号
原告: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32981500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腾博(衡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EQRE04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系腾博(衡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男,200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博(衡水)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33元,减半收取计13717元,由原告故城县文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