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华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7285233XC),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路4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邵志勇,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5204959B),住所地威海经区天泽府花园25A。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志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车 玲
书 记 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