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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华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华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7285233XC),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路4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邵志勇,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5204959B),住所地威海经区天泽府花园25A。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志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车 玲

书 记 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