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1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华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路。
法定代表人:邵志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皂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华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约定的款项,执行费**元被执行人已交纳,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1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华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路。
法定代表人:邵志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皂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华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约定的款项,执行费**元被执行人已交纳,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