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华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7285233XC),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路4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邵志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5204959B),住所地威海经区天泽府花园25A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8238元、执行费1074元。
本院执行期间: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多次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经区天泽府花园-24号104、-31号101室不动产,本案无处置权;
4、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鹏程限制高消费;
5、因现处于新冠××疫情期间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鹏程下落不明,未对刘鹏程实施拘留措施;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782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 鞠鸿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车 玲
书 记 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