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15109号
原告:河北天创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7603012XE。
法定代表人:韩占军。
委托代理人:许志英,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瑞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锦龙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293131。
法定代表人:李骏豪。
原告河北天创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瑞基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志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被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000块RK3188型号的安卓主板,价款不含税160000元。2017年5月19日原告依约将预付款112000元转账至被告法定代表人李骏豪账户,至交货期限到期时,被告迟迟未能交付,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才交付20块样品,经原告测试样品功能不符合原告要求,后李骏豪称可以完善,并称该主板需要添加触控屏功能以达到市场同类产品效果,故又向我司追加5000元、8000元的设计费以添加该功能,我方通过微信支付给李骏豪后被告依旧未履行交货义务。最终,原告多次派员工到被告场地调查发现,被告之前展示的工厂及生产设备并非其所有。因被告一直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且并无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退回原告已支付的货款及设计费共1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举证、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QQ聊天方式确定合作意向,于2017年5月16日通过QQ方式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制作1000块RK3188型号的安卓主板,合同总价160000元(不含税),交期25天,由双方共同验收,原告预付总费用70%,样品确认后付清剩余30%,即双方认同生产项目完成。同日,双方同时在《安卓工控主板规格书(产品型号:RK3188)》上确认产品规格、图片等具体细节。2017年5月17日,原告通过其员工郑祥兵的账户转账112000元至被告法定代表人李骏豪账户。2017年8月3日、8月11日,原告通过其员工郑祥兵的微信账户向李骏豪先后转账8000元、5000元,原告称微信转账费用系触控屏的设计费,双方口头约定设计完毕后马上交货,按照行规被告应该一个月内交货,但被告收款后一直未予交货,后被告已联系不上。
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安卓工控主板规格书(产品型号:RK3188)》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预付款112000元,后经双方协商原告追加设计费13000元,被告理应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但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构成违约。原告未向本院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已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24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预付款项共计12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恒瑞基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天创电气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125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由被告深圳市恒瑞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洋
人民陪审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罗应爽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