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人•、贵州桐梓庆黔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执异83号 案外人:重庆益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1区)8层3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05828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龙小区西大沟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桐梓庆黔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溱溪北路正华园B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59079175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桐梓庆黔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益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贵州桐梓庆黔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贵州桐梓县凉风垭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16栋1-1-3、2-1-2、2-2-2、18栋1-1-3、1-1-4、19栋1-1-4、2-1-2、20栋1-1-3、24栋2-1-3号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重庆益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益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益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