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花土湾80号-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394617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组织机构代码5540527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6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36016.95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得知:被执行人在重庆市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均有大量案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协调处理涉晋愉地产系列案件。该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4月1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8年4月11日,被执行人重庆晋愉硕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36016.95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重庆市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均有大量案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协调处理涉晋愉地产系列案件。现该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16执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姚 洪
执行员 ***
执行员 唐 攀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