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44号
原告:**,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大芝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23902788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久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疫情,无法正常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