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南昌市洪昌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7年1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洪昌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7795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昌市洪昌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4民初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南昌市***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4民初32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上诉人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所在地法院,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南昌市***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的《民商案件应诉、举证通知书》(2018)赣0104民初320号第三条显示“应当收到起诉状副本至开庭前一个工作日内提出答辩状。如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传票》上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9:30。显然,法院给予上诉人提出答辩状的截止日为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10日应属提交答辩状期间,上诉人按法院规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未逾期。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系债权人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诉人住所地为南昌市青云××***××镇××村,该地属南昌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南昌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和 审判员  周治国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