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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4民初3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洪昌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806781。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1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系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597240。 申请人南昌市洪昌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赣0104民初32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了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账号62×××74保证金12万元。申请人南昌市洪昌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且申请人南昌市洪昌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账号为62×××74保证金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立元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