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洪昌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7795T。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1月28日生,住南昌市***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洪昌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扣划,本院执行干警依住所地上门查找,经向周边群众及社区居委会询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116515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11日已执行7038.52元,未执行本金1158111.48元及利息。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