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民初1417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427320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历南,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南昌市洪昌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8779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洪昌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35元,减半收取5117元,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琦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