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22民初6766号
原告:广东省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桥背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5EUAL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通达智慧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园洲镇梁屋高头村委会小海唇(土名)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5EQXR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通达智慧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省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