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6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1006号中海丽苑丽雅阁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RJJ03。
法定代表人:陈玉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绍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新奥林大厦5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625837。
法定代表人:集立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欢,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深圳市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深圳市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2500元;2.深圳市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备件损失43210元;3.深圳市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差旅费11000元;4.深圳市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物流费2456元;5.深圳市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250元;6.深圳市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损失20000元;7.深圳市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驳回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4.16元,由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应否退回上诉人货款并赔偿损失。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经其客户使用后出现大量泡沫,油品未达到合同约定的8000H,属于质量不合格,被上诉人应退回货款、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于2019年6月14日共同提取了涉案既有的原包装样品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油品的水分、酸值均与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及行业标准一致,故被上诉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属于合格产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回货款、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68.3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欢  飞
审判员 朱  作  平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柔米(兼)
书记员 陈明扬(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