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6民初2179号
原告: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大道1006号中海丽苑丽雅阁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RJJ03。
法定代表人:陈玉松,经理。
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润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9476307W。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经理。
原告深圳市艾格斯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峰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卫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