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4民初912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被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且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