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2279号
原告:北京中关村京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桥园路1号2幢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更读智慧中创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小村琯城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店里人:***,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关村京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更读智慧中创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小村琯城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关村京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关村京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