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4760号
原告:北京中关村京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桥园路1号2幢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马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马栏村委会B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中关村京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马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