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1325号
原告:新疆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新天地商务港19层1918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润恒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御景社区2099CA区2号楼1层15号商业门面。
法定代表人:白林本,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旭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润恒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旭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旭程科技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旭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新疆旭程科技
有限公司负担525元,退付原告新疆旭程科技有限公司5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