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1民初732号之一
原告:江***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龙雾桥西。
法定代表人:范叶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波,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南京西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辉,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丰县建筑设计院,住所地丰县和丰园门面房4楼。
法定代表人:杜宝华,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峰,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丰县建筑设计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江***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敦学
人民陪审员 赵玉萍
人民陪审员 李修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