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执4791号
申请人: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登封市产业聚聚区玉京大道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弋现生。
被执行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住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
法定代表人:汤阳春。
关于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督30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督30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延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