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豫9001民督30号
申请人: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产业集聚区玉京大道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戈现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江涛,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
负责人:汤阳春。
申请人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称,2012年4月1日,其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鹤壁煤业(集团)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带式运输机一台,单价750000元,后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595000元被申请人认可,但迟迟不予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595000元。
申请费3250元,由被申请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