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龙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初621号

原告: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产业聚集区玉京大道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52267197W。

法定代表人:弋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颖川,河南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河南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龙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附**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89131068。

法定代表人:袁凡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诗雅,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成渝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47451379L。

法定代表人:黄**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天焱,女。

被告:重庆青鹏水泥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永荣青鹏水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关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1664G。

法定代表人:张俊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开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4216052H。

诉讼代表人:罗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江**聚贤岩广场**力帆中心**办公楼第****用代码91500105091200090R。

诉讼代表人:罗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龙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重庆青鹏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要求撤回起诉的主张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3.5,减半收取记4551.75元,由原告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景       象

审 判 员  李   菊   霞

人民陪审员  汪   培   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毕汇林书记员徐成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