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方县广木煤矿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
上诉人大方县广木煤矿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4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方县广木煤矿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请大方县广木煤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该诉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大方县广木煤矿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河南省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