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豫0185民督243号
申请人: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弋现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飞,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申请人: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银伟。
申请人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623220.25元。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盖章的应付账款询证函以证明欠款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登封市豫安煤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郑州市嵩阳煤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23220.25元。
申请费334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宗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