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众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4民初4137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山东众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明。
原告***与被告山东众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海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