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众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724行审294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24MB28350286,住所地:临朐县兴隆东路2564号。
法定代表人李法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光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明学,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众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F9E947T,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营龙路以东、龙高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陈红明。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8年7月擅自占用临朐县龙岗镇桃园村集体建设用地22071平方米建设钢结构大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遂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22071平方米土地退还龙岗镇桃园村;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220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441420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复议,又未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催告限期履行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罚款441420元。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呈批表、对被执行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未起诉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临综执(土)罚字(2018)第1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山东众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款44142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汝业
审 判 员  李学东
人民陪审员  石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