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迪欧电气有限公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231号

保全申请人:山东凯迪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南天门大街西段矿山装备产业孵化基地。

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山东凯迪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19)鲁0991财保2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