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昆渤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3民初14903号
原告:昆明昆渤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北辰小区茶花苑9幢2**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长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市太平大西部建材城二期20栋1-4号。
负责人:***。
被告: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昆渤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昆渤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昆渤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0元,由原告昆明昆渤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