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294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6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