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工科迎春农牧机械(山东)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294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6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