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2662号
原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