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2651号之一
原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1784897P。
法定代表人:马锐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60189028G。
法定代表人:戴宗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为9420元,由原告****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树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