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民初4934号之一
原告:安徽光明槐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槐青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宝,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光明槐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迎春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光明槐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光明槐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光明槐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安徽光明槐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陶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