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323民初5810号
原告:惠东县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某惠东分公司。
被告:深圳某公司。
原告惠东县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惠东分公司、深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惠东县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东县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东县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东县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