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241号
原告:青岛**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华林国际公馆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LYQJN7P。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福州路27号4户,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6********。
被告:青岛东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8923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旧店镇西***村188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7********。系青岛东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之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之家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之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