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7461号
原告:青岛远鹏新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大洪沟村中国油联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普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远鹏新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远鹏新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远鹏新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远鹏新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4元,减半收取1882元,由原告青岛远鹏新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