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东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226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89231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儒堃,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东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工程尚未结算,无法确定具体数额,降低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东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