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2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东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89231M。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诉人青岛东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东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东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东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青岛东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慧
书 记 员 ***